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頭份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頭份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登記資料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108 年3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