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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頭份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頭份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登記資料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108 年3 月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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