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 請 人 施淑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2987-7 │ │1 │1000 │ │ ├──┼───────────────┼─────────────┼──────┼───┼─────┼───┤ │000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2989-0 │ │1 │1000 │ │ ├──┼───────────────┼─────────────┼──────┼───┼─────┼───┤ │000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2-3 │ │1 │1000 │ │ ├──┼───────────────┼─────────────┼──────┼───┼─────┼───┤ │000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4-7 │ │1 │1000 │ │ ├──┼───────────────┼─────────────┼──────┼───┼─────┼───┤ │000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6-0 │ │1 │1000 │ │ ├──┼───────────────┼─────────────┼──────┼───┼─────┼───┤ │000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87-6 │ │1 │1000 │ │ ├──┼───────────────┼─────────────┼──────┼───┼─────┼───┤ │000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458-4 │ │1 │1000 │ │ ├──┼───────────────┼─────────────┼──────┼───┼─────┼───┤ │000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460-2 │ │1 │1000 │ │ ├──┼───────────────┼─────────────┼──────┼───┼─────┼───┤ │000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525-5 │ │1 │1000 │ │ ├──┼───────────────┼─────────────┼──────┼───┼─────┼───┤ │001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2988-9 │ │1 │1000 │ │ ├──┼───────────────┼─────────────┼──────┼───┼─────┼───┤ │001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2990-7 │ │1 │1000 │ │ ├──┼───────────────┼─────────────┼──────┼───┼─────┼───┤ │001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3-5 │ │1 │1000 │ │ ├──┼───────────────┼─────────────┼──────┼───┼─────┼───┤ │001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5-9 │ │1 │1000 │ │ ├──┼───────────────┼─────────────┼──────┼───┼─────┼───┤ │001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337-2 │ │1 │1000 │ │ ├──┼───────────────┼─────────────┼──────┼───┼─────┼───┤ │001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457-2 │ │1 │1000 │ │ ├──┼───────────────┼─────────────┼──────┼───┼─────┼───┤ │001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459-6 │ │1 │1000 │ │ ├──┼───────────────┼─────────────┼──────┼───┼─────┼───┤ │001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461-4 │ │1 │1000 │ │ ├──┼───────────────┼─────────────┼──────┼───┼─────┼───┤ │001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548-6 │ │1 │1000 │ │ ├──┼───────────────┼─────────────┼──────┼───┼─────┼───┤ │001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549-8 │ │1 │1000 │ │ ├──┼───────────────┼─────────────┼──────┼───┼─────┼───┤ │002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4-6 │ │1 │1000 │ │ ├──┼───────────────┼─────────────┼──────┼───┼─────┼───┤ │002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6-0 │ │1 │1000 │ │ ├──┼───────────────┼─────────────┼──────┼───┼─────┼───┤ │002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8-3 │ │1 │1000 │ │ ├──┼───────────────┼─────────────┼──────┼───┼─────┼───┤ │002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50-1 │ │1 │1000 │ │ ├──┼───────────────┼─────────────┼──────┼───┼─────┼───┤ │002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52-5 │ │1 │1000 │ │ ├──┼───────────────┼─────────────┼──────┼───┼─────┼───┤ │002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X-1148-0 │ │1 │500 │ │ ├──┼───────────────┼─────────────┼──────┼───┼─────┼───┤ │002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23550-4 │ │1 │1000 │ │ ├──┼───────────────┼─────────────┼──────┼───┼─────┼───┤ │002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5-8 │ │1 │1000 │ │ ├──┼───────────────┼─────────────┼──────┼───┼─────┼───┤ │002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7-1 │ │1 │1000 │ │ ├──┼───────────────┼─────────────┼──────┼───┼─────┼───┤ │002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49-5 │ │1 │1000 │ │ ├──┼───────────────┼─────────────┼──────┼───┼─────┼───┤ │003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51-3 │ │1 │1000 │ │ ├──┼───────────────┼─────────────┼──────┼───┼─────┼───┤ │003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30853-7 │ │1 │100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