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邱煥文
- 相對人
- 黃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呂榮華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4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全義、呂榮華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仍積欠7,911,331 元及其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10月14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勝利 │ │ 2403 │ │ 3496 │ 全部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6年7月6日 │11,264,000元 │108年8月7日 │ │ │ ├──┼───────────┼─────────┼───────────┼───────────┤ │ │002 │107年4月23日 │13,517,000元 │108年7月3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