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煥文 相 對 人 黃立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呂榮華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4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黃全義、呂榮華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二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後,仍積欠7,911,331 元及其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10月14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勝利 │ │ 2403 │ │ 3496 │ 全部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6年7月6日 │11,264,000元 │108年8月7日 │ │ │ ├──┼───────────┼─────────┼───────────┼───────────┤ │ │002 │107年4月23日 │13,517,000元 │108年7月3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