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
- 聲 請 人
-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少瀾
- 相 對 人
-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5日變更擔保債權金額為1200萬元)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發生債務之擔保,契約有效期間為106 年1 月18日起至107 年1 月18日止(於106 年12月15日變更契約有效期間為自106 年1 月18日起至109 年1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動字第114223號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631057880 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嗣聲請人分別於106 年2 月2 日、107 年5 月29日與相對人簽訂委託開發合約書,約定應給付相對人開發費用分別為500 萬元、200 萬元,並約定相對人如未能如期全部完成專案開發之執行及驗收,相對人同意返還聲請人已支付之開發費用,為本專案未完全交付及遲延之賠償。今聲請人已依約給付開發費用共計700 萬元,惟相對人所開發之產品並未符合委託開發合約書所約定之驗收規格,致相對人未能分別於106 年6 月30日及107 年12月31日如期完成產品開發,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700 萬元予聲請人而未返還。
(三)聲請人於104 年8 月13日與相對人簽定採購合約,已於106 年11月30日給付採購金5,246,325 元予相對人,約定應於106 年12月30日、107 年2 月1 日交付產品,並約定任一方有違反本合約任何規定或有債務不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事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相對人迄今未如數如期交付採購產品,依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已催告相對人返還採購金仍未返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增補契約書、委託開發合約書、採購單、採購合約、存證信函、郵局收件回執及反饋設計問題郵件、驗證報告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7 月2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製 造 廠 商 │廠 牌│出 廠 │單 位│數 量│估計金額 │所在地址 │ │ │型 式│ │ │年 月 日 │ │ │ │ │ ├──────┼───┼──────┼─────┼─────┼───┼───┼─────┼──────┤ │有機感光滾筒│OPC 5-│Shinmyung │SHINMYUNG │100年6月 │ 台 │ 1 │42,459,067│苗栗縣竹南鎮│ │生產線機器設│LINE │Engineering │ │ │ │ │ │科義路31號 │ │備(OPC) │ │Co.Ltd │ │ │ │ │ │ │ │ │ │( KOREA)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