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上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蒼林
- 相對人
- 劉明宗
林國清
陳震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就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肆仟陸佰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16日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7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 未載到期日 │107年12月31日 │CH252102 │ │ ├──┼───────────┼─────────┼───────────┼───────────┼────────┼──┤ │002 │107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 未載到期日 │107年12月31日 │CH25210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