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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聲請人
陳俊安即安富企業社
相對人
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蘋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30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SR303832,內載金額新臺幣47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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