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戴興新、陳福源
- 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駿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相 對 人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已知相對人之姓名,但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以如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因相對人行蹤不明,為此聲請法院准將該通知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營業地址係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有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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