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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珈禎

上訴人即

被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黔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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