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經黔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