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