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5,2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