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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筱慧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銀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銀
債 權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債 權 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2   │請提出配偶於108年1月至今就醫之相關診斷證明書。            │
├──┼─────────────────────────────┤
│3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8 月迄今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如有│
│    │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
│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資料清單代替。                                            │
├──┼─────────────────────────────┤
│4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
│5   │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 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且遭扣薪,請說明│
│    │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
│    │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
│    │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 年│
│    │8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7   │聲請人107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
│    │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
│8   │聲請人之配偶鄧維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9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
│    │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
│    │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
│    │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請勿省略)。                                            │
├──┼─────────────────────────────┤
│    │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10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
│    │明文件。                                                  │
├──┼─────────────────────────────┤
│11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松江路│
│    │152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
│    │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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