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珮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