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 原告
-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掌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曹振泉間因108 年度苗小字第24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