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 原告
-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掌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昌
- 被告
- 曹振泉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智
- 複代理人
- 何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