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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4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14號

原告
陳永森
被告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海
被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經由被告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海旅行社)報名參加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之日本環球影城5 日旅遊團,嗣因取消行程而生返還定金等爭議。查被告天海旅行社之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被告雄獅旅行社之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雖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然原告主張係待被告天海旅行社將原告之定金交付予被告雄獅旅行社後,兩造間之契約始為成立(見起訴狀第8 頁)。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從形式上觀之,本件消費關係乃成立於臺北地區,應以臺北地區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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