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49號
- 原告
- 佑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秋煖
- 被告
- 豬博士動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通知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