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