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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 原告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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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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