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吳美璋
- 原告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法人
- 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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