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