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龔連生即連榮企業社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