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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7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春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申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事件具有本、反訴之判決,上訴人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本、反訴均上訴,則本訴部分,上訴人係就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訴惟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17,197 元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另反訴部分,上訴人乃就本院准許被上訴人永申風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77,803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則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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