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