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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96號

原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被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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