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送達代收人 徐崧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一) 請求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66,766元,訴之聲明( 二) 請求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0,68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397,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 元。 二、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