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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遷讓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利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軒沅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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