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0號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