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 原告
- 陳清海
- 被告
-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甲證7 第6 頁苗栗縣市地重劃委員會108 年8 月5 日108 年第1 次會議第4 案決議之調處結果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確定前,不得訴請法院拆除甲證7 第7 頁圖示粗虛線『位於人行廣場用地屬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範圍之土地改良物(下稱系爭土地改良物)」;其先位、備位聲明所受利益均為系爭土地改良物免予拆除之利益,爰依原告於起訴狀所陳報其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事件所主張系爭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應為2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