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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告
陳清海
被告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甲證7 第6 頁苗栗縣市地重劃委員會108 年8 月5 日108 年第1 次會議第4 案決議之調處結果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確定前,不得訴請法院拆除甲證7 第7 頁圖示粗虛線『位於人行廣場用地屬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範圍之土地改良物(下稱系爭土地改良物)」;其先位、備位聲明所受利益均為系爭土地改良物免予拆除之利益,爰依原告於起訴狀所陳報其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391 號事件所主張系爭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應為20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調處結果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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