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子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二、被告盧子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86,800 元,然事實與理由四、(六)請求之金額為687,200 元,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