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 原 告
-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子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二、被告盧子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86,800 元,然事實與理由四、(六)請求之金額為687,200 元,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