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余釧榮
- 原告黃東旺、林菊美
- 被告鄭聚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黃東旺 黃林貴珍 兼 上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菊仁 原 告 林菊美 沈嘉盛 黃葉富妹 林和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鄭聚然 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分別就被告鄭聚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玉寶文創納骨塔建物內如附表所示靈骨塔塔位(下稱系爭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塔位之交易價值為準,爰依原告所提讓渡證書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元;備位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寶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112 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112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88 元。 二、系爭土地、同段3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附表: ┌──┬────┬────────┬─────┬──────┬────┐ │編號│原 告│ 使用權狀編號 │靈骨塔數量│ 交易價值 │ 備 註 │ │ │ │ │ (個) │ (新臺幣) │ │ ├──┼────┼────────┼─────┼──────┼────┤ │ 1 │黃東旺 │5323041至5323048│ 8 │ 9萬6,000元 │ │ ├──┼────┼────────┼─────┼──────┼────┤ │ 2 │黃林貴珍│5323071至5323078│ 8 │ 9萬6,000元 │ │ ├──┼────┼────────┼─────┼──────┼────┤ │ 3 │林菊仁 │5323061至5323068│ 8 │ 9萬6,000元 │ │ ├──┼────┼────────┼─────┼──────┼────┤ │ 4 │林菊美 │5212021至5212028│ 8 │ 9萬6,000元 │ │ ├──┼────┼────────┼─────┼──────┼────┤ │ │ │5202011至5202018│ │ │ │ │ │ ├────────┤ │ │ │ │ │ │5202021至5202028│ │ │ │ │ │ ├────────┤ │ │ │ │ 5 │沈嘉盛 │5202031至5202038│ 40 │ 48萬元 │ │ │ │ ├────────┤ │ │ │ │ │ │5202041至5202048│ │ │ │ │ │ ├────────┤ │ │ │ │ │ │5202051至5202058│ │ │ │ ├──┼────┼────────┼─────┼──────┼────┤ │ 6 │黃葉富妹│5323031至5323038│ 8 │ 9萬6,000元 │ │ ├──┼────┼────────┼─────┼──────┼────┤ │ │ │3215011至3215014│ │ │ │ │ 7 │林和政 ├────────┤ 8 │ 16萬元 │ │ │ │ │3215021至3215024│ │ │ │ ├──┴────┴────────┴─────┼──────┼────┤ │ 合 計│ 112萬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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