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 原告
- 吳偉達
- 送達代收人
- 賴嘉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夏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