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沅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3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