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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告
張德明
被告
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宏(歿)
被告
陳彥成(陳昌宏之繼承人)

      陳彥穎(陳昌宏之繼承人)

      陳彥亨(陳昌宏之繼承人)

      劉瑞姝(陳昌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與被告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興公司)之董事陳昌宏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讓與鴻興公司全部經營權及資產,並聲明請求將鴻興公司之負責人登記為原告、董事陳昌宏之出資額700 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鴻興公司讓與金額為據,核定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

二、鴻興公司之惟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陳昌宏於起訴前即民國108 年8 月14日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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