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6號
- 原告
- 張德明
- 被告
- 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昌宏(歿)
- 被告
- 陳彥成(陳昌宏之繼承人)
陳彥穎(陳昌宏之繼承人)
陳彥亨(陳昌宏之繼承人)
劉瑞姝(陳昌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與被告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興公司)之董事陳昌宏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讓與鴻興公司全部經營權及資產,並聲明請求將鴻興公司之負責人登記為原告、董事陳昌宏之出資額700 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鴻興公司讓與金額為據,核定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 元。
二、鴻興公司之惟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陳昌宏於起訴前即民國108 年8 月14日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