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 原告
- 官若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臣之繼承人等2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朝臣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