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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告
官若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朝臣之繼承人等2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劉朝臣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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