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直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2,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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