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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 原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益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陳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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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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