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曾俊彥
- 原告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益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陳報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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