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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8號

聲請人
張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振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相對人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相對人范振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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