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 告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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