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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號

聲請人
裕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易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依聲請人提出之其財產狀況說明書資料,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2,853,204元(計算式:4,700,000 元+4,366,942元+33,773,761 元+12,501 元=42,853,204元),則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核定為42,853,20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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