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 告 鵬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珍 被 告 臺灣苗栗捲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訴外人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1,48萬2,600 元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工程款債權金額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751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