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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告
百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681 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原告請求之上開金額定之,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二、提出被告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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