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炳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李炳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麗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