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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炳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李炳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麗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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