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9號
- 原告
-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瞿毓溶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22-2、22-8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0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 告 請 求 返 還 之 標 的 │ 房 屋 現 值 │權利│訴訟標的價額 │ │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範圍│ (新臺幣) │ ├─┼───────────────────┼──────────┼──┼───────┤ │1 │建物門牌: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22-2號房屋│ 157,300 元 │全部│ 157,300 元 │ ├─┼───────────────────┼──────────┼──┼───────┤ │2 │建物門牌: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22-2號房屋│ 696,200 元 │全部│ 696,200 元 │ ├─┼───────────────────┼──────────┼──┼───────┤ │3 │建物門牌:苗栗縣苗栗市水流娘22-8號房屋│ 1,252,300 元 │全部│1,252,300 元 │ ├─┴───────────────────┴──────────┴──┼───────┤ │ 合計│2,105,8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