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勝樂金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香珍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違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大約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