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宋國鎮
- 當事人樺利綜合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樺利綜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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