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蔡健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