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羅際天
- 被告
- 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旭昇
- 被告
- 陳李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與被告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笛揚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陳李瓊珠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均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40,,476元,而被告笛揚公司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56/100即11,200,000元【計算式:20,000,000元(最高限額)×56/100(債權額比例)=11,200,000元】,被告陳李瓊珠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則為17/100即3,400,000 元【計算式:20,000,000元(最高限額)×17/100(債權額比例)=3,400,000 元】,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供擔保物即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價額4,840,476 元為準;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受擔保之債權額3,400,000 元為準,並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40,476 元【計算式:4,840,4776元+3,400,000 元=8,240,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 元。
二、被告笛揚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李瓊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笛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 原告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號│ (苗栗市) │應有部分│ 權利範圍 │ (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福星段田寮小段│ 1/3 │ 1/3 │ 3,000 │ 707 │ 235,667 │ │ │167 地號土地 │ │ │ │ │ │ ├─┼───────┼────┼─────┼──────┼────┼────────┤ │2.│福全段847 地號│ 1/3 │ 1/3 │ 34,500 │ 74.92 │ 287,193 │ │ │土地 │ │ │ │ │ │ ├─┼───────┼────┼─────┼──────┼────┼────────┤ │3.│福全段848 地號│ 1/3 │ 1/3 │ 25,803 │1505.97 │ 4,317,616 │ │ │土地 │ │ │ │ │ │ ├─┴───────┴────┴─────┴──────┴────┼────────┤ │ 合計 │ 4,840,476 │ └────────────────────────────────┴────────┘ 附表二: ┌──┬─────────┬───────────────────────┐ │編號│抵押權設定範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1 │苗栗市福星段田寮小│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段167 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84年 │ │ │苗栗市福全段847 、│設定登記日期:84年7 月29日 │ │ │848 地號土地 │字號:苗栗地所字第008567號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債務人:羅仕仁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 │ │ │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56 │ │ │ │存續期間:84年7 月27日至86年7 月26日 │ │ │ │設定權利範圍:3 分之1 │ │ │ │設定人;羅仕仁 │ ├──┼─────────┼───────────────────────┤ │2 │苗栗市福星段田寮小│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段167 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103 年 │ │ │苗栗市福全段847 、│設定登記日期:103年4 月1 日 │ │ │848 地號土地 │字號:苗地資字第021480號 │ │ │ │登記原因:讓與 │ │ │ │權利人:陳李瓊珠 │ │ │ │債務人:羅仕仁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 │ │ │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7 │ │ │ │存續期間:84年7 月27日至86年7 月26日 │ │ │ │設定權利範圍:3 分之1 │ │ │ │設定人;羅仕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