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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告
羅際天
被告
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旭昇
被告
陳李瓊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與被告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笛揚公司)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與被告陳李瓊珠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上,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均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840,,476元,而被告笛揚公司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56/100即11,200,000元【計算式:20,000,000元(最高限額)×56/100(債權額比例)=11,200,000元】,被告陳李瓊珠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則為17/100即3,400,000 元【計算式:20,000,000元(最高限額)×17/100(債權額比例)=3,400,000 元】,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供擔保物即附表一所示土地之價額4,840,476 元為準;訴之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受擔保之債權額3,400,000 元為準,並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40,476 元【計算式:4,840,4776元+3,400,000 元=8,240,4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 元。

二、被告笛揚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李瓊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此具狀補正笛揚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請求塗銷之標的│ 原告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價額(新臺幣,元│
 │號│ (苗栗市) │應有部分│ 權利範圍 │ (元/㎡)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福星段田寮小段│ 1/3  │  1/3  │  3,000  │ 707  │  235,667   │
 │ │167 地號土地 │    │     │      │    │        │
 ├─┼───────┼────┼─────┼──────┼────┼────────┤
 │2.│福全段847 地號│ 1/3  │  1/3  │ 34,500  │ 74.92 │  287,193   │
 │ │土地     │    │     │      │    │        │
 ├─┼───────┼────┼─────┼──────┼────┼────────┤
 │3.│福全段848 地號│ 1/3  │  1/3  │ 25,803  │1505.97 │ 4,317,616   │
 │ │土地     │    │     │      │    │        │
 ├─┴───────┴────┴─────┴──────┴────┼────────┤
 │                              合計 │ 4,840,476   │
 └────────────────────────────────┴────────┘
附表二:
┌──┬─────────┬───────────────────────┐
│編號│抵押權設定範圍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1  │苗栗市福星段田寮小│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段167 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84年                │
│  │苗栗市福全段847 、│設定登記日期:84年7 月29日          │
│  │848 地號土地   │字號:苗栗地所字第008567號          │
│  │         │登記原因:設定                │
│  │         │權利人: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債務人:羅仕仁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           │
│  │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56             │
│  │         │存續期間:84年7 月27日至86年7 月26日     │
│  │         │設定權利範圍:3 分之1             │
│  │         │設定人;羅仕仁                │
├──┼─────────┼───────────────────────┤
│2  │苗栗市福星段田寮小│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
│  │段167 地號土地  │收件年期:103 年               │
│  │苗栗市福全段847 、│設定登記日期:103年4 月1 日          │
│  │848 地號土地   │字號:苗地資字第021480號           │
│  │         │登記原因:讓與                │
│  │         │權利人:陳李瓊珠               │
│  │         │債務人:羅仕仁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           │
│  │         │債權額比例:100分之17             │
│  │         │存續期間:84年7 月27日至86年7 月26日     │
│  │         │設定權利範圍:3 分之1             │
│  │         │設定人;羅仕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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