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二、原告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