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告
力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齡
被告
吳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苗栗縣○○鎮○○段 000地號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等間應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670,329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7.7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 元=670,329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670,329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