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碧堂
- 被告
- 力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齡
- 被告
- 吳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苗栗縣○○鎮○○段 000地號土地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等間應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670,329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7.7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900 元=670,329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670,329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