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2號聲 請 人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