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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2號

聲請人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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