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再審原告 林振榮 再審被告 國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欽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3 號判決之利益計算(即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1,210 元之範圍),經核定為101,210 元(計算式:90,670+570 +9,970 元=101,210 ),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