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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8號

再審原告
林振榮
再審被告
國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欽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3 號判決之利益計算(即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1,210 元之範圍),經核定為101,210 元(計算式:90,670+570 +9,970 元=101,210 ),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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