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昌家即全昌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2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