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吳偉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計算式:1200萬元+100 萬元=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林夏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