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宏福電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啟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