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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告
劉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佳企業社即洪相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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