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秋錦
- 當事人劉育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劉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佳企業社即洪相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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